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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附发“联行往来核算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公布失效和废止的规章制度及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1998年1月9日 实施日期:1998年1月9日)废止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附发“联行往来核算规定”的通知
(1986年4月18日 建总会字第66号)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
  为加强联行结算工作,适应业务发展需要,总行对“联行来往核算规定”作了部分修订,经三月福州会计工作座谈会讨论,现随文附发(见附件一)。新的联行往来核算规定,从1986年6月1日起执行,原会计核算规定“第四章联行往来核算”同时停止执行。兹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即布置所属。
  一、增设“531联行往帐”、“533联行来帐”科目
  1.“531联行往帐”科目,核算签发行办理的联行划拨款项,按收受行设“往帐”明细帐户。签发行向联行签发“联行往来划收款凭证”时记收方;签发“联行往来划付款凭证”时记付方。
  2.“533联行来帐”科目,核算收受行收到签发行划拨款项,按签发行设“来帐”明细帐户。收到签发行的“联行往来划收款凭证”时记付方;收到签发行的“联行往来划付款凭证”时记收方。
  上项新增科目均为收、付方共同科目。
  二、取消“523联行往来”科目,但为了清理该科目余额,在余额未清理完毕前暂时保留。各行在6月1日后收到签发行五月份(以签发日期为准)签发的联行往来划款凭证,仍用“523联行往来”科目核算,待清理完毕后,此科目即停止使用。
  三、“525上年联合往来”科目核算内容,相应改为核算上年度的“联行往帐”、“联行来帐”科目余额和上年未达款项。
  四、在资金平衡表上的排列位置:
  “531联行往帐”科目分别收、付排列在资金平衡表第三页第十行;
  “533联行来帐”科目分别收、付排列在资金平衡表第三页第十一行。
  以上两个科目在填报资金平衡表时,分别按明细帐户收、付方余额轧差后的数字填列。
  五、“业务资金调拨计划表”中,第12项“联行往来付方余额”和第13项“联行往来收方余额”相应增列“联行往帐”和“联行来帐”科目余额,分别按收、付方轧差后的数字和相应的余额方面填列。原“联行往来”科目余额在未结清前仍应包括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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