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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从盐税收入中提取百分之一地方附加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
从盐税收入中提取百分之一地方附加规定的通知
(财税计[1986]22号 1986年4月2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三峡省筹备组,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
  最近有的地区来文请示第二步利改税后是否可以继续从盐税收入中提取百分之一地方附加的问题。经与预算管理司研究,考虑到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中,盐税收入未作为计征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依据。因此,各地对征收的盐税收入仍继续执行财政部财税[1978]63号通知的规定,提取百分之一地方附加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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