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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中国人民银行对专业银行存、贷款利率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布废止金融规章目录(第二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0年11月3日 实施日期:1990年11月3日)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
中国人民银行对专业银行存、贷款利率的通知
(银发[1986]231号 1986年8月9日)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保险公司,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深圳特区分行:
  现行中国人民银行对专业银行的存、贷款利率,是在过去联行利率的基础上逐步形成的。在实行“实贷实存”的信贷资金管理试行办法以后,特别是在一九八五年两次调整存、贷款利率以后,各专业银行吸收存款的成本上升,贷款利率水平也相应提高,致使中国人民银行对专业银行的存、贷款利率明显偏低。为了适应新的信贷资金管理体制的要求,更好地发挥利率调节资金供求的作用,逐步完善利率体系,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对专业银行现行的存、贷款利率作如下调整。
  一、专业银行交存的存款准备金利率和人民银行核给专业银行的铺底资金利率,暂维持原水平不变。
  二、专业银行存入人民银行存款的利率,应略高于专业银行吸收存款的平均利率,以鼓励专业银行将暂时不用的资金存入中国人民银行,该项利率由现行月息3.6‰调整为月息4.8‰。
  三、为了加强对信贷规模的控制,促使专业银行尽量用自身吸收的存款发放贷款,中国人民银行对专业银行的贷款利率应该高于专业银行吸收存款的成本,同时这项利率同专业银行的贷款利率利差不能过大。计划内贷款(不包括铺底资金)利率从现行月息3.9‰调整为月息5.4‰;略高于各专业银行吸收存款的平均成本。计划外临时贷款利率本着略低于专业银行贷款利率的原则,根据贷款期限实行差别利率,贷款期限在二十天以内的(含二十天)利率为月息5.4‰,二十天以上至三个月以内(含三个月)利率为月息5.7‰。临时贷款经人民银行批准展期的,仍按原期限利率计息;未经人民银行批准,逾期不还的,仍执行按日息万分之三计收利息的规定。再贴现利率按同档次贷款利率降低月息0.3‰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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