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申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1、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的申报书,包括申请理由及项目审批、环境影响评价等有关报告。
2、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部分的综合考察报告。所调整部分占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面积二分之一以上者,应提供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后的整体综合考察报告。
3、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后的总体规划。
4、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后的地形图、植被图、水文地质图、规划图等图件资料。
5、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自然景观及主要保护对象的多媒体视频材料、照片集。多媒体材料和照片集应重点反映拟调整部分的情况。
6、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拟调整扩大部分的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及有关资料。
第八条 申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功能区调整,必须提供下列材料:
1、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功能区调整的申报书,包括申请理由及项目审批、环境影响评价等有关报告;
2、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功能区调整综合论证报告;
3、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功能区调整后的总体规划及规划图件。
第九条 因国家重大工程建设需要而调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或功能区的,除按本规定第七条或第八条要求提供材料外,还需提供所涉人员的生产、生活情况及安置去向报告和生态保护与补偿措施方案及相关协议。
规定提供的有关材料可作为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项目审批的依据’。
第十条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负责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和功能区调整的评审工作。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和功能区调整的评审,按照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审标准和评审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经评审通过后,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并提出审批建议,报国务院批准。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功能区调整,经评审通过后,由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更改名称,由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并提出审批建议,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二条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经批准后,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在接到批准通知后。三个月内标明区界,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