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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贯彻《对香港、澳门地区出口收汇管理的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失效]
*注:国家外汇管理局提示该文件已失效

中国银行、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贯彻《对香港、澳门地区
出口收汇管理的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86]汇管管字第283号 1986年4月26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城市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厅(委、局)、外贸局(总公司),计划单列城市经贸局(委),各外贸、工贸总公司,经贸部驻口岸特派员办事处,广东海关分署,各局、处级海关,中国银行各管辖分行,沈阳、重庆、珠江分行,总行营业部,国务院港澳办公室、国务院特区办公室:
  (86)汇管管字第131号关于《对香港、澳门地区出口收汇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下达后,先后接到深圳、南京、青岛和北京等地外贸、外管、银行部门一些反映,经研究并派专人前往深圳地区听取意见,现特作补充规定如下:
  一、关于信用证项下的出口,海关除凭出口许可证和出口报关单外,还应凭有关函开或电开信用证副本,无付本时则凭影印本(必须加盖出口单位公章)验放出口货物;
  二、关于深圳地区的出口,结汇银行为深圳中国银行的,出口单位应将许可证提交深圳中国银行加盖“监督收汇专用章”;结汇银行为其他专业银行、结算银行为外资银行的,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局)驻深圳办事处签发部分鲜活商品出口许可证而结汇银行为内地各省(市)中国银行的,应将许可证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分局加盖“监督收汇专用章”,九龙海关凭盖有中国银行深圳分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分局“监督收汇专用章”的出口许可证验放出口货物;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分局近日(四月二十五日前)将监督收汇专用章刻制好后将印模送九龙海关备查并于四月二十五日制订出对已盖章出口许可证付本专册登记、转递、保管、核查等操作程序和深圳中国银行以外的其他专业银行核销收汇办法;
  四、《暂行办法》自一九八六年五月一日执行,四月三十日(含本日)以前对港澳出口已签发的许可证,结汇银行仍按原办法监督收汇,五月一日以后签发的许可证,结汇银行按新办法核销收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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