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3月30日 实施日期:2006年3月30日)宣布失效财政部、农牧渔业部关于分配发展优质农产品补助费的通知
(农字[1986]276号 1986年8月20日)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农牧渔(农牧、农林)业厅(局),沈阳、大连、西安市财政局、农牧渔业局:
为了发展我国著名的优质农产品(即名、特、优农产品),不断改善品质,提高产量,满足国内外市场的需要,经研究,同意一次性分配你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优质农产品补助费××万元,列入1986年农业事业费支出预算科目。
为了管好用好此项补助费,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特作如下规定:
一、各地发展的优质农产品,在品种选择上,要真正体现名特优农产品的原则,尤其是全国著名的传统农产品,要优先支持其发展。在此前提下,选择那些确有自然资源优势,又有发展前途,增产潜力大,商品率高,花钱少,见效快的项目。
二、发展优质农产品所需资金,原则上应由地方和生产者自筹为主。为了促使其更快发展,对困难地区国家可酌情给予必要的补助。国家补助的资金,主要用于选育优良种子、苗木,新品种的试验、示范,新技术推广等方面。生产经营性的加工、贮藏、保鲜、包装、运输等设施所需资金,原则上应由地方自行安排解决。发展优质农产品生产,要本着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充分发挥原有机构、人员和设施的作用,不得新增机构和人员。
三、为了充分发挥资金的效益,发展优质农产品补助费的使用,应采取无偿和有偿补助相结合的办法。凡有直接经济效益的项目,一般应实行有偿补助。实行有偿和无偿补助的具体项目,由地方财政部门商主管部门确定。收回的资金,由地方财政部门掌握作为支农周转金,仍用于支持优质农产品生产的发展。
四、国家补助的资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年终如有结余,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五、省级农业、财政部门,按本文第一条要求选定的项目,报农、财两部审定同意后,由省级财政部门、农业主管部门和用款单位签订协议书,并报两部备查。项目计划完成后,要将执行情况和经济效益报农、财两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