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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测绘局、司法部关于严格执行国务院发布的《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司法部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布日期:2002年8月6日,实施日期:2002年8月6日)废止

国家测绘局、司法部关于严格执行国务院发布的《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的通知
(1986年9月1日 国测发[1986]369号)


  测量标志在我国有数十万座,遍及全国城乡,是国家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的重要基础设施之一,全体公民都有义务予以保护。
  自一九八四年国务院颁发《测量标志保护条例》(以不简称《条例》)以来,各地公安司法机关配合测绘部门处理了一批故意损毁测量标志的案件,对保护测量标志,起了积极作用,测量标志的损毁有了减少。但就全国来看,人为损坏测量标志的现象,仍然时有发生;有的人目无法纪,盗抢标材,不听标志托管人的劝阻,殴打护标人员;有的建设单位违反《条例》规定,擅自拆迁测量标志等,给国家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损失。为了杜绝此类现象的发生,切实保护测量标志,特作如下通知:
  一、必须严格执行《条例》的各项规定,建立健全测量标志保管、维修制度。
  二、进行各项建设活动,确实无法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需要拆迁时,应按《条例》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并由拆迁标志单位按国家规定支付全部补偿费用。
  三、各地公安司法机关要支持和协助测量标志委托单位及托管人的护标活动。对损毁或违反《条例》擅自移动测量标志的,测绘部门有权要求照价赔偿所造成的损失,公安机关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对故意破坏和损毁永久性测量标志的,由司法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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