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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颁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基本建设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

  本暂行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建设银行基建贷款的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附: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基本建设借款合同


  建设项目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主管部门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立合同单位:借款方 贷款方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经借款方申请,贷款查同意发放贷款。为明确各方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借款方向贷款方借款人民币(大写)万元,用于   。预计分年用款为:
  19 年 万元; 19 年 万元;
  19 年 万元; 19 年 万元;
  19 年 万元; 19 年 万元.
  第二条 借款方在本合同规定的贷款总额内,根据批准的年度计划和建设进度编制年、季度用款计划,送贷款方审查凭以供应资金.贷款方保证在核定的年度贷款计划内,按基本建设贷款的有关规定及时供应资金.如因贷款方责任,资金供应不及时,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三条 借款方在贷款方开立帐户,根据工程情况将贷款按月(季)分次转到存款户支用,全部贷款由贷款方监督使用。借款方如不按规定使用贷款,贷款方有权停止发放和收回贷款。
  第四条 贷款期限:自 年 月起,至 年 月止,共为 个月。其中,建设期从 年 月至 年 月,还款期从年 月 年 月。分年还款计划如下:
   年 万元; 年 万元;
   年 万元; 年 万元;
   年 万元; 年 万元;
   年 万元; 年 万元;
   年 万元; 年 万元。
  第五条 贷款利息,按年息 %计收;借款方不能按分年计划归还的,从次年开始未归还的贷款作为逾期贷款加息20%;挪用的贷款,从挪用期间罚息50%。贷款利息按实际支用数计息并计算复利。如因国家政策性的利率变动,本合同贷款利率根据政策相应调整。
  第六条 还本付息的资金来源,经各方商定,同意用贷款项目的下列资金偿还:1.企业自有资金;2.基本建设收入;3.交纳所得税以前的新增利润和经税务机关批准减免的税金;4.新增固定资产折旧基金;5.实行投资包干分成部分。(附:贷款项目预计经济效益表)借款方对偿贷款本息以(抵押或第三方保证的)方式提供担保。担保金额____万元。抵押(或保证)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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