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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进一步改革入出境船舶检查监护工作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改革入出境船舶检查监护工作的通知
(1986年8月13日)


沿海省、直辖市、自治区公安厅、局:
  一九七九年以来,我们对入出境船舶的检查监护工作做了一些改革,取得了一些成效,但还不能适应对外开放形势发展的需要。为了进一步改革入出境船舶的检查监护工作,加强管理,严格制度,现通知如下:
  一、船舶入出境的检查要本着外轮从严、国轮从宽的原则进行。(1)我国国际航行的船舶入出境时,只收取船员名单,如无特殊情况一般不再查验船员证件,但对旅客仍应查验证件。(2)对入出境的外籍船舶,入境时,收取船员、旅客名单,查验证件,必要时人证对照,并根据船方书面申请,审查签发船员登陆住宿证件。出境时,如船员、旅客无变动,可不再收取名单;船员、旅客如有变动,船方需向边防检查站提供更动人员名单。必要时可对船体检查或对重点部位进行抽查。(3)对在我国港口间航行的外籍船舶的检查,可由外轮代理人提交一份船员、旅客名单即可。
  二、对外籍船舶的监护和管理作以下改革:(1)进一步缩小锚地驻船监护的范围。对锚地和过驳地点治安情况较好的地区,如无特殊情况,边防检查站可不再派人对外轮实施驻船监护。(2)对停靠在码头上的外籍船舶可实施重点监护。但根据港口的情况,对下列外籍船舶可不实施监护:中外合营船;进行海上石油资源勘探、开发和为其服务的船;我外派船员和港澳地区船员的混合船;停泊在厂矿和专用码头上的船;往来港澳地区吨位较小的船,在我国港口间航行的外籍船;在封闭较严,治安情况较好的港区停泊的船等。(3)对进出长江的外籍船舶,可根据情况取消随船监护或选择重点船舶进行随船监护。
  三、进行上述改革后,各边防检查站应当根据国际恐怖活动动向、国内社会治安形势以及港区社会治安和出入境人员的情况,采取多种手段,有目的、有重点地加强对外籍船舶、船员和旅客的检查、监护和管理。(1)加强同有关单位的联系,做好群众工作,取得有关单位的配合、支持,搞好综合治理。(2)做好宣传工作。联检时,要向船方宣布我国的有关规定和船员登陆、住宿的注意事项,并将我有关规定翻译成外文交给船方,令其遵守。对登轮作业的职工和其他工作人员,要求主管单位加强教育,严格管理,对违反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理。(3)加强码头巡逻或在港区外籍船员出入口设立哨卡,检查外籍船员登陆、住宿证件。对违反我有关登陆、住宿规定和其他违章者,视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边防检查有关条款由各边防检查站进行处理。(4)加强调查研究。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工作是发现特务、特务嫌疑分子和违法人员的重要手段。要多方搜集特务、特务嫌疑分子、恐怖分子和偷渡分子、外逃人员线索,研究分析他们潜入潜出口岸进行活动的规律和方法,并了解外国移民部门的法律、法令和各项政策,为检查、监护和管理工作提供可靠材料,以便实施重点检查、监护和管理工作。改革是为了进一步加强边防检查工作,更有效地做好入出境船舶、人员的检查和管理。各地可按本通知要求,根据本地区、本港口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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