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第15号--废止131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76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26日)宣布失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库存物资调价后的资金差额处理问题的通知
(银发[1986]237号 1986年8月19日)
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深圳特区分行;各专业银行:
最近,各地普遍反映不少企业没有认真贯彻执行财政部(81)财企字第551号文关于生产企业、物资供销企业库存的物资,“调整物价的差额,均作增减国家资金处理”的规定,对调价后的资金处理不当,造成企业利润虚假,资金不实,影响了银行对流动资金的管理。为此,重申各企业必须遵守财政部上述规定,并通知如下:
一、生产企业、商业、物资供销企业,凡经国家批准调高价格的库存物资,一律按调价前一天的库存实际数量计算,调整账面价值;并同时相应调增企业的自有资金,不准把库存物资由于调价而升值部分的收入作为企业利润或作其他处理。
二、对于经国家批准,库存物资调低价格的损失,企业须报经银行审批,才能做减少自有流动资金处理;对于不属于调低价格的损失,以及经国家批准属于一次性削价处理形成的损失,均应摊入成本,不得冲减企业自有流动资金,也不许挂账和用银行贷款垫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