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交通部门收取的港口
建设费和车辆购置附加费不征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营[1986]33号 1986年4月1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三峡省筹备组(不发西藏),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近接部分地区询问,对交通部门收取的港口建设费和车辆购置附加费,以及为其代征代收上述两项费用的代征单位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否征收营业税,要求明确。经研究通知如下:
一、对交通部门按国务院规定收取的港口建设费和车辆购置附加费,不征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