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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液体烧碱恢复按规定税率征收产品税的通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
液体烧碱恢复按规定税率征收产品税的通知
(财税产[1986]86号 1986年4月2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三峡省筹备组(不发西藏),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
  最近,化工部和国家物价局联合发出了《关于调整烧碱、电石出厂价格的通知》,决定适当提高液体烧碱的出厂价格。鉴于液体烧碱的价格已经调高,我局(84)财税一字第210号通知中“对生产的液体烧碱,在调价前,暂减按10%的税率征税”的规定即应停止执行。经研究,从一九八六年五月一日起,对液体烧碱恢复按规定税率15%征收产品税,希望布置执行。
关于交纳“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补充通知
各市、地、州、县(市、区)农业银行、税务局,农业银行各营业部、办事处:
  现将我省农业银行系统缴纳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交纳办法补充规定如下:
  一、农业银行系统应交纳“国家能源交通基金”的范围是:固定资产折旧基金、利润留成基金以及其它应交纳“能源交通基金”的资金,按当年提取额和实际收入额的百分之十五交纳。
  我省农行系统的利润留成资金和固定资产折旧基金,一九八五年底以前仍按原规定,由省行统一上缴省税务局。
  从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省分行将利润留成和固定资金折旧基金的提取和使用,下放到基层行,因此对利润留成资金和固定资产折旧基金应交纳的能源交通基金,改为以支行为单位就地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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