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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1985年底以前中央预算基建拨改贷转作拨款的会计帐务处理手续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1985年底以前中央
预算基建拨改贷转作拨款的会计帐务处理手续的通知
(1986年6月27日)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
  根据(86)建总办字第20号《关于调整基建拨改贷范围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的有规定,现将中央级基建拨改贷转销会计处理手续通知如下,请转知所属执行:
  一、 办理中央级基建拨改贷转销时,应当分别本金贷款户和利息贷款户按下列方法处理:
  (一)本金贷款户
  1.贷款余额由经办行上划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计划单列的市分行(以下简称分行),再汇总上划总行。各分行和经办行都要按总行抄列的“基建拨改贷转销清单”进行审查,严格把关,凡清单未列的项目不得上划,贷款余额有变动的应注明原因。
  2.帐务处理
  (1)经办行应根据“基建拨改贷转销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填制“联行往来划付款凭证”,连同“通知书”三份寄分行。
  会计分录:(记帐时应同时减少发放贷款累计)。
  (2)分行
  分行收到“联行往来划付款凭证”和“通知书”经审查核对无误,先转入“中央预算基建贷款基金”、“待核销中央贷款户”,待各经办行划齐后,编制“中央预算基建贷款核销汇总表”(见附件),同时填制“联行往来划付款凭证”,连同“通知书”二份寄总行。
  会计分录:
  收到经办行寄来的转销贷款凭证时:
  上划总行时:
  (3)总行
  总行收到分行上划转销凭证后,经审查无误后办理转帐。
  会计分录:
  待全部划齐后,报经财政部核准,将待核销贷款与贷款基金冲转,结平待核销贷款户。  
  (二)利息贷款户
  利息贷款户的余额,在办理转销时不上划总行。经办行将其余额与“601待转基建贷款利息”科目对转。
  会计分录:
  已实收的利息,一律不得退还。
  二、贷款转销结平余额后,如单位有余款退回,应作为基建结余资金处理,开立“建设单位预算资金存款户”,不得调整贷款转销数。
  三、贷款转销后,经办行在填报当月的贷款月报时,应相应调整发放贷款的年初数,并在备注栏注明冲减贷款的余额。
  四、为了避免影响贷款情况的反映和计算财政性存款,各经办行在接到分行转发的“基建拨改贷转销清单”后,即可向建设单位办理转销手续,但我行转销贷款的帐务处理,需集中在9月份办理,各分行在9月25日前上划总行,请各行做好工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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