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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五”国家重点工业性试验项目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完成以后,其技术成果归国家所有,由承担单位使用,鼓励承担单位转让成果,不得封锁垄断。有关技术转让、奖励和专利问题,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国家重点工业性试验是国家科技计划的一部分,在清理基本建设项目时,不得视为计划外的基本建设项目。
  第二十五条 国家重点工业性试验项目失败时,查明原因后按国家拨款回收管理办法办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科技计划中的国家重点工业性试验项目。部门、地方组织的工业性试验项目管理办法,由部门、地区另行制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计委负责解释。

  附:

国家重点工业性试验项目建议书



  一、项目提出的必要性和依据、国内外技术水平、市场预测
  二、前期科研工作的水平,成果及鉴定情况
  三、试验内容和技术经济指标
  四、建设规模、建设地址、期限、内容和设想
  五、建设条件和承担单位的初步设想和分析
  六、经费估算和资金筹措
  七、资金效益和社会经济效益初步估计
  八、项目成功后的推广计划和措施

  附:

国家重点工业性试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一、项目提出的背景,所依据的科研中试成果
  二、产品方案、需求预测、建设规模
  三、试验内容、方法、技术路线及预期技术经济指标
  四、原材料、燃料、动力、运输、供水等协作关系
  五、建设地点及工程方案,环境保护
  六、劳动定员及人员培训
  七、建设工期和进度,试验进度和完成期限
  八、经费估算,资金筹措,产品成本,国家拨款的偿还额度及期限
  九、资金效益和社会效益
  十、项目的风险分析

  附:

国家重点工业性试验项目设计任务书



  一、编制依据和背景
  二、建设规模、试验内容和目标
  三、试验地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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