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
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向人民银行总行存、贷款利率的通知
([86]银发字第274号 1986年8月30日)
人民银行上海市、深圳经济特区分行:
鉴于中国人民银行对专业银行的存款、贷款利率已作调整,人民银行上海市、深圳经济特区分行从今年9月1日将实行新的信贷资金管理办法,总行决定对人民银行上海市、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向人民银行总行的存款、贷款利率进行相应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今年9月1日起,人民银行上海市、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向总行的存款利率调为月息4.95‰;计划内贷款利率调为月息5.25‰;临时贷款期限在二十天以内(含二十天)的利率调为月息5.25‰,二十天以上至三个月以内(含三个月)的利率调为月息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