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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资金调拨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资金调拨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1986年7月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根据总行党组决定,计划部已设立资金处,为了做好全行业务资金的经营管理和调拨工作,充分发挥资金效益,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编制资金调拨计划。
  业务资金调拨计划是调拨资金的主要依据,调拨计划的上一旬实际数,应根据资金平衡表有关数字编制,本旬预计数,应参考过去的实际发生数,在分析研究有关情况的基础上,经过认真匡算后编制。
  管辖行对所属行的资金调拨计划,要认真审核把关,不能简单地照汇照转。今后,总行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以下简称各分行)的资金调拨计划编制质量,按月考核,按季通报。请各分行根据辖内具体情况,对资金调拨计划也定期进行考核评比,帮助所属行不断提高计划的编制质量。
  为了加强全行的资金计划工作,总行打算今后在适当的时候,布置各分行编制全年的资金计划,预测资金投放量、回笼量和利用率。
  二、加强资金管理,灵活调度资金。资金是银行经营的命脉,各级行必须加强资金的管理、监测,充分发挥资金运营的效益。目前,有的地方资金调度不够灵活,资金利用率不高,出现一部分行处资金积压,而另一部分行处资金紧张,向人民银行临时借款。希望各分行注意做过细工作,研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克服这类现象。
  三、做好临时借款工作。各行在资金调拨过程中临时发生资金不足或者紧急付款需要,可向当地人民银行临时借款。或向其他专业银行短期拆借。由于季节性存款下降,贷款上升造成的资金短缺,各分行既可以向当地人民银行申请临时借款,也可以书面(或电报)向总行申请一至三个月的临时借款,总行将尽力予以支持。但临时借款必须按期归还,如果不能按期归还,必须提前十天向总行申请延期。为了减少在途资金,到期的临时借款,能用抵扣业务资金方式归还的,应提前十天向总行申报转户,不能抵扣的部分,应通过人民银行汇还。
  四、注意总结和交流工作经验,请各分行将资金经营管理和调拨工作的开展情况、经验、存在的问题,以及对现行的资金调拨办法的修改意见等,作些调查研究,争取在八月底前书面上报总行。今后,各分行应及时了解各行工作动态,注意交流经验,推动工作。
  五、管好自有资金。自有资金是我行的业务经营资金,分别存入总、分行帐户,这项资金不得自行冲减,特殊情况必须冲减时,应事先报总行计划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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