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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印发全国劳改、劳教计划会议文件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司法部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布日期:2002年8月6日,实施日期:2002年8月6日)废止

司法部关于印发全国劳改、劳教计划会议文件的通知
(1986年4月19日 [86]司发劳改字第124号)


  现将顾启良副部长在全国劳改、劳教计划会议开始和结束时的讲话、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周汉荣副行长的讲话和《关于加强劳改、劳教单位基本建设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传达,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切实贯彻执行。
  附: 
  1.《顾局良副部长在全国劳改、劳教计划会议上的讲话》(略)
  2.《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周汉荣副行长在全国劳改、劳教计划会议上的讲话》(略)
  3.《顾启良副部长在全国劳改、劳教计划会议结束时的讲话》(略)

关于加强劳改、劳教单位基本建设管埋的意见


  为了保证完成“七五”计划期间劳改、劳教单位的基本建设任务,提高投资效益,必须加强基本建设管理,抓好以下十项工作:
  一、严格控制基建投资规模,认真搞好劳改、劳教单位的总体规划。为了有计划有步骤地加快劳改、劳教场所的建设,各地必须根据收押改造任务和发展生产的需要,按照严格控制基建投资规模的精神,对本地区(包括地、市)所有劳改、劳教场所的在建项目,在认真清理的基础上,经过充分调查论证,订出全省(区、市)的总体建设规划。要明确分出:哪些是改造、生产发展的重点建设项目,哪些是一般性的建设项目,哪些是临时性的收押场所和停缓建设项目。对重点项目要加快建设进度,争取早投产,早见效益;对一般项目的投资要适当;对该停缓建的坚决停缓建。每个重点关押场所的建筑区域规划要合理,严格划分监管区、生产区、办公区、家属区等,以利监管,保证安全。通过规划使全省(区、市)劳改、劳教场所逐步达到:布局合理,适合改造,有利生产。
  二、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事,切实做好前期工作。劳改、劳教单位的技术改造和新建、扩建项目,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办事。首先要提出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开展前期工作,进行可行性研究和技术经济论证。切实把资源、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工艺技术、原材料、燃料供应、产品销路、投资效益及外部协作条件等基本情况弄清楚,提出可行性报告,作为编制设计任务书的基础。要明确并落实投资来源。设计任务书经有关部门批准后,进行设计。列入“七五”计划的项目,必须有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列入年度计划的大中型项目,必须有批准的初步设计,小型项目也必须有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要切实纠正建设前期工作未做好,情况不明,根据不足,盲目开工的错误作法。
  三、必须坚持劳改、劳教单位地方基建投资计划体制。认真贯彻执行七部委行《关于新建、扩建劳改、劳教单位基建投资贷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规定。劳改、劳教单位属地方的特殊的企事业单位,所需基建投资来源,应主要由地方基建投资(包括地方“拨改贷”、财政拨款、预算内统筹、机动财力、自筹资金和其它专项资金)安排,保证原有投资渠道不变。中央建行基建贷款,是对各地补助性的投资,不能作为主要投资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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