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办事员
①中专(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历,工作一年以上
②具有处理本职业务的基本知识;
③了解本职的工作程序,在有关人员的指导下能完成一般性的具体任务。
2.科员
①大学、大专毕业一年以上或担任办事员三年以上;
②熟悉本职业务,在有关人员的指导下,具有独立处理本职业务的一般性工作能力;
③有一定分析问题和文字表达的能力,能起草一般性的文件。
3.副主任科员
①担任科员二年以上;
②具有一定的科学管理的知识,熟悉本职的业务内容和工作程序;
③有一定的政策水平,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能起草工作计划、总结报告,具有独立工作的能力,工作需要时能代行副科长职务。
4.主任科员
①担任副主任科员二年以上;
②掌握一定的科学管理的知识,全面熟悉本职业务内容和工作程序;
③有较高的政策水平,能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提出本职业务工作的贯彻执行意见,具备独立承担调查研究、制定工作计划、总结工作经验的能力,并有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工作需要时能代行科长职务。
5.副处调研员
①担任主任科员、科长三年以上;
②熟悉本处的业务工作,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组织能力;
③能认其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能独立组织专题性的调研工作,工作中起骨干作用;
④能指导主任科员及其以下人员的工作,需要时能代行副处长的职务。
6.正处调研员
①熟悉并全面了解本部门的业务工作内容;
②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有较强的工作能力,能独立组织综合性或专题性的调查研究,并对本部门提出有价值的建议和实施方案;
③有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表现突出,成绩显著,工作需要时能代行处长职务。
7.正副局级巡视员
①基本具备局级行政领导职务的任职条件;有较丰富的实际经验和较强工作能力。
②具有协助单位领导进行管理工作的能力;
③能就所在单位的业务,组织从事综合性的调查研究,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④对基层工作进行调查指导及完成单位领导交给的其它任务。
对有突出贡献,成绩优异的干部,可不受资历的限制破格提职。
第四条 一般行政职务的设置比例
1.科级机构只设副主任科员及其以下的职务。
2.正、副主任科员与科员、办事员的比例,院部及分院机关按1:1掌握,院属各单位按1:1~2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