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关于试行“中国科学院行政机关
一般行政职务及任职条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86]科发干字0765号)
院属各单位,院机关各部门:
《中国科学院行政机关一般行政职务及任职条件的暂行规定》已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望及时总结,报院干部局。
附:中国科学院行政机关一般行政职务及任职条件的暂行规定
中国科学院
一九八六年七月十八日
附:
中国科学院行政机关
一股行政职务及任职条件的暂行规定
(1986年7月11日)
中国科学院各级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是完成科研任务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发挥行政机关的职能作用和充分调动行政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提高行政管理工作的水平,加强对行政工作人员的考核、培养,建设一支思想作风好,熟悉业务、懂科学、会管理、结构合理的干部队伍,以保证科学研究工作任务的完成,特制定暂行规定。
第一条 关于处、科领导职数的限额
1.中国科学院院部及分院机关的处,设正副职一至三人。院部机关的处,编制超过十人的,可增设副职一人。分院机关的处,编制超过十二人的,可增设副职一人。
2.中国科学院所属各单位的处,设正副职一至二人,编制超过十五人的,可增设副职一人。
3.中国科学院所属各单位处以下一般不设科,后勤、条件部门,确因工作需要可以设科。科设正副职一至二人。
第二条 关于一般行政职务
1.中国科学院一般行政职务是指办事员、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
2.为了适应某些部门的工作需要,院部和分院机关,在不设专业技术职务的局、处,设置正、副局级巡视员、正、副处级调研员。
3.院属各单位不设专业技术职务的处,设置正、副处级调研员。
第三条 任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