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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关于高速移居出境个人批汇标准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
关于高速移居出境个人批汇标准的通知
(汇管管字第720号 1986年9月17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城市分局、中国银行各管辖分行,重庆、沈阳、珠江分行:
  近年来,外汇牌价下调比例较大,目前以人民币为标准的移居出境个人批汇金额仍按原[82]汇管字第14号文规定以人民币六百元批给,折外汇金额已越来越少。尤其在今年七月对外汇牌价作了较大幅度调整后,更为明显,出境人对此很有意见。为了解决出境人的实际困难,考虑到经济上和政治上的影响,经研究决定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对私批汇中以人民币为标准的移居出境个人批汇金额由人民币六百元提高到七百元批给外汇。请各地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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