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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后是否再征收“公用事业费附加”的问题的答复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开征城市维护
建设税后是否再征收“公用事业费附加”的问题的答复
(1986年4月14日)


陕西省税务局:
  你省陕税二[1986]014号报告悉。关于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后是否再征收“公用事业费附加”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1985年3月,财政部[85]财预字第23号文件规定:“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后,原有的‘公用事业附加’和‘工商所得税,附加仍按现行制度规定执行。”1985年4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10月,财政部(85)财税字第195号文件规定:“对集体企业不再征收所得税附加”,但“公用事业附加”仍按规定继续征收。这主要是考虑到,长期以来城市维护和建设方面的欠帐较多;开征城建税后,一些地区达不到原有几项资金的水平。因此,对过去规定的城建资金渠道不能全部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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