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公安部、石油部关于防止盗窃哄抢石油生产物资确保安全生产的通知

公安部、石油部关于防止
盗窃哄抢石油生产物资确保安全生产的通知
([86]油办字第434号 1986年7月1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各石油企业:
  去年以来,在一些地方,盗窃、哄抢石油生产物资,破坏输油输气管道的案件不断发生,给国家造成严重损失。据大庆、华北、胜利、中原、河南等十五个油田和管道局、物探局的不完全统计,一九八五年发生盗窃、哄抢石油生产物资的案件八百二十起,被盗窃、哄抢钢材二千多吨(其中油管四万多米)、原油及成品油一万多吨,各种动力线十万余米,水泥二千余吨,木材三百多立方米,电机一百二十台及其他大量生产物资,直接经济损失八百余万元。有些案件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如有的犯罪分子将进口重要机器设备毁坏后盗窃变卖,使企业停工停产;有的破坏输电线路,导致大面积停电,造成原油减产;有的将地下输油输气管道钻孔偷放油、气,大量油、气冒出地面,形成严重火险隐患;有的油田附近几百名群众,在村干部带领下,哄抢油田施工现场的物资,殴打作业职工,烧毁住房及设备,致使生产无法进行。这些破坏活动,严重影响石油生产的安全,危害社会治安。
  一九八二年,国务院批转石油部《关于一些油田生产物资被大量盗窃和哄抢的情况报告》的通知中指出:“盗窃和哄抢油田和其他国营厂矿的物资,同抢劫银行、商店的性质一样,都属于破坏国家社会主义建设的犯罪行为”,“各地政府和公安、司法部门,对这类事件要认真对待,采取行政和法律的手段,从严处理。”为了进一步贯彻国务院文件精神,有效地防范和制止石油生产物资被盗窃、哄抢、破坏案(事)件的发生,保障石油生产建设的顺利进行,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石油企业在经济体制改革中,要把安全保卫工作纳入生产、经营管理之中,列入各级领导的工作日程,经常进行研究、布置和检查。大力推行安全保卫责任制,把安全防范工作落实到每个单位、每个职工。切实加强对生产物资、设备和输油输气管线的管理,坚决改变目前普遍存在的物资器材乱堆乱放无人负责的不良现象,认真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不给犯罪分子留下空隙。今后,凡因制度不严,疏于管理,防范措施不落实,或工作失职,致使生产物资、设备被盗窃、被破坏,而造成一定损失的,除必须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单位有关领导的责任。对管理和保护生产物资、设备责任心强,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有功人员,要给予表彰奖励。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