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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务院港澳办公室《关于我常驻港澳地区人员的配偶赴港澳探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国务院港澳办公室《关于我常驻港澳地区
人员的配偶赴港澳探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外字[1986]第8号 1986年7月1日)


国务院有关部委、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现将《关于我常驻港澳地区人员的配偶赴港澳探亲问题的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我常驻港澳地区人员的配偶赴港探亲问题的暂行规定

  附件:

关于我常驻港澳地区人员的配偶赴港澳探亲问题的暂行规定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关于解决港澳地区内地派出人员夫妻分居问题的几条意见>的原则精神,港澳地区人员的配偶多数不能同时派出,为此,对配偶不在港澳的人员,采取配偶探亲的办法。现参照驻外使领馆人员的配偶探亲办法,结合港澳地区的实际情况,对驻港澳人员的配偶探亲办法暂作如下规定。
  一、常驻港澳地区人员,工作满1年后,每两年可安排配偶去港澳探亲1次,时间为1个月(不包括路途时间)。驻港澳人员仍可按原制度规定回内地休假。
  二、配偶到港澳探亲的待遇:
   (1)探亲期间内地工资由原单位照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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