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务院港澳办公室《关于我常驻港澳地区
人员的配偶赴港澳探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外字[1986]第8号 1986年7月1日)
国务院有关部委、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现将《关于我常驻港澳地区人员的配偶赴港澳探亲问题的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我常驻港澳地区人员的配偶赴港探亲问题的暂行规定
附件:
关于我常驻港澳地区人员的配偶赴港澳探亲问题的暂行规定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关于解决港澳地区内地派出人员夫妻分居问题的几条意见>的原则精神,港澳地区人员的配偶多数不能同时派出,为此,对配偶不在港澳的人员,采取配偶探亲的办法。现参照驻外使领馆人员的配偶探亲办法,结合港澳地区的实际情况,对驻港澳人员的配偶探亲办法暂作如下规定。
一、常驻港澳地区人员,工作满1年后,每两年可安排配偶去港澳探亲1次,时间为1个月(不包括路途时间)。驻港澳人员仍可按原制度规定回内地休假。
二、配偶到港澳探亲的待遇:
(1)探亲期间内地工资由原单位照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