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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能全力”进口问题的函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能全力”进口问题的函
(药管注[1999]365号)


北京海关:
  荷兰纽迪希亚出口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来函,请示“能全力”管理归类问题。根据我国《药品管理法》和《进口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能全力”于1996年12月10日获得《进口药品注册证》,作为医疗营养药品,应用于外科手术病人的肠内营养治疗,需在各医疗单位临床医生处方指导下使用,属药品管理范畴。
  以上情况,特函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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