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同意吲哒帕胺胶囊进口的批复
(药管注[1999]368号 1999年12月6日)
精优企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申请进口吲哒帕胺胶囊的来函收悉。根据我司X--99314号《进口药品审评意见通知件》批准的意见,该品已通过专家委员会的换证评审,现正进行质量标准复核。鉴此,为保证该品的临床供应,保证广大患者的及时治疗,经研究,同意该品进口九万盒(90000盒),50粒/盒,批号:508。其生产单位和检验标准等仍按X950307号《进口药品注册证》的规定执行。
本次批准的进口品种限由广州市药品检验所负责口岸检验,所批准的进口数量必须在本文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一次进口完毕,逾期将自动作废。承担检验任务的口岸药检所在接受进口报验后,必须将本文注销。
本文不得重复使用,其复印件不得作为进口报验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