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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重新颁发银行行别、行号标识代码和规范客户账户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0)第2号――废止《汇兑结算会计核算手续》、《关于追回银行被抢、被盗、被骗、贪污、丢失库款和金银处理的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发布日期:2010年3月23日,实施日期:2010年3月23日)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重新颁发银行行别、
行号标识代码和规范客户账户的通知
(银发[1999]406号 1999年12月3日)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
  随着我国金融体制的改革和发展,以及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的建设,现行的银行行别标识代码(GB13496—92)已不能适应需要。为便于金融业务的信息化处理,保障支付系统的运行,适应金融管理的需要,现将新的银行行别、行号标识代码颁发你们,并就客户账号的编制要求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的银行行别、行号标识代码和规范的客户账号自2000年4月1日起启用,同时停止执行《银行行别和保险公司标识代码》(GB13496—92)。
  二、各行应按照新的银行行别、行号标识代码和统一的版本,刻制新的银行汇票专用章,自2000年7月1日起启用,同时自该日起停止使用现行的银行汇票专用章。
  三、根据新的银行行别、行号标识代码和客户账号编制要求,各行要抓紧对现有系统的改造,保障各系统与支付系统的衔接和支付结算业务的正常处理。
  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附件:

银行行别、行号标识代码和客户账号的编制

  一、银行行别标识代码
  银行行别标识代码采取类别编码方法,实行3位定长数字,由类别代码和顺序编码组成。其中第一位为类别代码,用于区分不同种类的金融机构,便于金融统计数据的提取;第二、三位为顺序编码,用于标识每一家金融机构。
  银行行别代码结构:
  X XX
  │ │
  │ └→顺序编码
  └─→类别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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