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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对农村信用社管理费监督管理的通知[失效]

  (二)管理费要严格按照农金改办[1997]45号文件的规定用途使用,应建立健全费用开支标准及审批制度。要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大力压缩各种不合理费用开支,控制会议费、差旅费、招待费、交通通讯费用。不准挪用管理费进行违规拆借、贷款、投资房地产、投资有价证券、投资入股办实体等。要严格控制固定资产购建,今后凡是使用管理费购建固定资产的,应将购置预算和相应的管理费收支计划、固定资产占款比例等报上级信用合作管理部门立项并经同级国家税务部门批准。各级联社一律不得用管理费购建职工宿舍,1999年以来新组建的省、地联社三年内不得新建或购置办公楼、培训中心和小汽车。对于近年来管理费的违规支出,各级行要全面清理,落实责任,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对有关责任人要追究责任。
  (三)管理费要专户存放,单独管理,不得多头开户,也不得与其他资金混合开户。特别是县联社的管理费要单独建账,不得与营业收入账户混淆使用。管理费利息收入及上级管理部门下拨的管理费都要并入管理费大账。由管理费形成的固定资产一律要纳入管理费大账设固定资产账核算,并建立卡片账进行分类登记,建立健全保管及维修制度,定期进行盘点和清查,保证账实相符。
  管理费的会计核算应参照《农村信用社会计基本制度》和《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今后,各级农村信用合作管理部门应不断完善管理制度,对于近年来管理费管理中出现的问题,要认真剖析、全面整改,并将整改意见于2001年3月底前上交上级管理部门和内审部门。
  二、各级农村信用合作管理部门应加强内部管理,控制管理人员,提高工作效率
  农村信用合作管理体制几经变革,机构不断变化,有的地方对机构人员的控制不严,增大了费用开支,增加了管理费的筹集压力。为切实减轻农村信用社的负担,各级农金管理部门应按照精简和高效的原则,结合当地业务量等实际情况调整完善内设职能机构,严格核定和控制人员编制。在此基础上,强化内部管理,提高人员素质,提高工作效率,采取切实措施帮助农村信用社改善经营、增加收入,使管理费的筹集比例保持或低于规定的水平。
  三、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应加强对管理费的监督检查
  人民银行应切实加强对农村信用社管理费筹集、使用的监督管理。对农村信用社管理费的监督检查工作要形成制度。今后,各分支行要定期对管理费进行专项检查,对于查出的违规责任人应严肃追究其相关责任,并将检查处理情况及时上报总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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