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关于转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
《关于同意调整中国科学院研究生培养和学位
授权管理体制及更名的批复》的通知
(科发人教字[2001]30号)
院属各有关单位:
现将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同意调整中国科学院研究生培养和学位授权管理体制及更名的批复》(学位[2000]58号)转发给你们。从本文件下发之日起,中国科技大学研究生院(北京)更名为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的成立,是我院研究生教育体制的重大改革。为继续做好我院研究生培养和学位授权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1年9月起,我院原有学位授予权的研究所(中心、台、站)将由学位授予单位改为研究生培养单位。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作为我院单独设置的学位授予单位,将正式对全院各培养单位培养的研究生统一行使学位授予权。各培养单位已有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含新批准的第八批学位授权点)作为研究生培养的学科、专业点继续保留,并以此作为招生和培养的基础,但学位授权点全部归入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中国科学院学位委员会将根据需要,及时调整我院已有研究生培养学科、专业点的分布。今后,我院新增学位授权点及一级学科授权点的申请,将以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的名义进行。
200l年9月开始,我院各培养单位毕业的研究生,其毕业证书由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统一制作颁发。学位证书仍使用全国统一式样,同时注明学位获得者所在研究所和所学专业的名称。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均加盖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院章。
二、我院的学位工作和学位授予工作分别实行两级管理。
1、学位工作的两级管理
学位工作的两级管理,即在中国科学院学位委员会领导下,组成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各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中国科学院学位委员会是我院学位管理的最高机构,负责统筹规划并归口管理全院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各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具体开展学位授予工作。
2、学位授予工作的两级管理
学位授予工作的两级管理,即硕士、博士学位的授予由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各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共同进行。各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本单位的学位授予名单后,报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由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对通过人员做出授予学位的决定。
3、各级学位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工作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