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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建立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备案制度的通知

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建立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备案制度的通知
(环发[2001]18号 2001年2月21日)


  为进一步提高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水平,完善环保部门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制度,决定在环保系统实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备案制度。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1年4月1日起,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负责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验收结果应按时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逐级备案,是加强对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指导工作的需要,也是完善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监督体系的重要措施。通过备案,可及时掌握地方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状况,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公正性和严肃性。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真组织和部署,建立专人负责制。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和验收备案实行分类管理原则。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应由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该项目后一个月内向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备案内容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文件原件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备案表(附件一)。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应由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每半年(6月底、12月底)向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备案登记应填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备案登记表(附件二)。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结果,由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每半年(6月底、12月底)向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备案登记应填写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表(附件三)。其中编制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的项目还应另附以下材料:
  (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中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
  (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监测(调查)报告中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竣工验收登记表。
  四、接收备案材料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有关材料及时进行整理、分析和研究,对备案内容不完整的,应要求重新填报;对备案项目的环境影响审批、验收结论有疑问或异议的,可要求审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相关过程的档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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