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对捆绑销售未经检测和许可的计算机
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公信安[2001]30号 2001年1月31日)
河南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捆绑销售未经检测和许可的计算机安全产品问题的请示》(豫公明发(2001)1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依据《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分类原则》(GA 163-1997)、《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产品部件第1部分:安全功能检测》(GA 216 1-1999)、《
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评级准则》(GA 243-2000)等有关规定,具有“防火墙、电子邮件安全保护、防病毒”等安全功能并用于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专用软件、硬件产品,均属于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
凡未取得销售许可证而进入市场销售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无论销售产品的形式是独立产品销售,还是与其他产品捆绑在一起销售,均属于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应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
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