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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对证券机构现金违法行为处罚问题的批复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对证券机构现金违法行为处罚问题的批复
(银办函[2001]79号 2001年2月21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你分行《关于对证券机构现金违法行为处罚有关问题的请示》(上海银办发[2001]1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中规定的“开户单位”包括证券机构。
  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中有关开户银行对开户单位现金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的规定,属于行政法规对开户银行的授权,与《行政处罚法》第三章的规定并无矛盾,仍应有效。
  三、根据《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条规定,证券机构违反金融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属于《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调整范围,因此,本案中对证券机构现金违法行为的处罚,不能适用《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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