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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署关于严格审核期刊封面刊登党和国家领导人图片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新闻出版总署令第50号--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五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3月1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1日)废止

新闻出版署关于严格审核期刊封面
刊登党和国家领导人图片的通知
(新出报刊[2001]141号 2001年2月2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中央、国家机关期刊管理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近一段时间,一些期刊在封面上刊发党和国家领导人工作和生活的图片较多,包括以前未发表的照片,其中多数并未按规定送审或未经本人同意。不经送审和本人同意,在期刊封面上随意使用此类图片是很不严肃的,也是违反出版管理规定的。为了维护期刊出版秩序,进一步加强期刊管理,现就期刊封面刊发有关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图片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类期刊要严格执行1994年新闻出版署《关于期刊发表有关党和国家领导人工作和生活文章、图片的规定》,发表党和国家领导人工作和生活的文章、图片,必须严格执行送审制度。地方单位的期刊须报当地省级新闻出版局审核并提出意见,经省级党委宣传部同意后,报新闻出版署审批;中央单位的期刊须报其主管部门审核并提出意见后报新闻出版署审批。
  二、期刊封面作为期刊整体内容的组成部分,所采用的文字和图片,凡按有关出版管理规定需要送审的,必须在出版前报有关部门送审或备案,经审核同意后,方可采用。同时,期刊封面刊发党和国家领导人工作和生活的图片应与本刊的性质、专业分工范围相符。不相符的,原则上不得刊发。
  三、在期刊封面上刊发党和国家领导人工作和生活的图片,必须事先征得本人同意。未经同意的,一律不得刊发。
  四、本通知所称有关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图片是指:党和国家领导人工作和生活的历史图片和新闻图片。
  五、期刊出版凡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由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同时还可建议其主管部门、主办单位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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