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电磁辐射建设项目
环境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函[2001]17号)
河北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对中国联通公司河北分公司和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河北分公司电磁辐射建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问题的请示》(冀环办[2001]21号)收悉。现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1、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局18号令),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2、鉴于无线通信基站具有“整个系统在大范围内联网工作;基站在局部区域相对集中;每个设施在近距离内产生影响”的特点,根据《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
七条,同意对你省该类电磁辐射设施的环保审批工作由你局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