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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对中国北方工业公司政策性债务处理意见的复函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对中国北方工业
公司政策性债务处理意见的复函
(银办函[2001]28号 2001年1月17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办公厅:
  你委《关于征求中国北方工业公司政策性债务处理意见的函》(国经贸厅产业函[2000]454号)收悉。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在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关于恳请对中国北方工业公司在对伊拉克军贸业务中形成的政策性债务实行债转股或停息挂账的报告》上的批示精神,我行进行了认真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对债务实行债转股问题。目前,债转股和剥离不良资产工作已经结束,按照朱?F基总理2000年9月10日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剥离不良贷款和债转股工作的报告》上“在妥善解决这次剥离和转股工作问题以前,不再考虑新的剥离和转股”的批示精神,对中国北方工业公司在对伊拉克军贸业务中形成的政策性债务目前不宜再实行债转股。
  二、关于对债务实行停息挂账问题。请你委将意见报国务院,经国务院批准后,可考虑对北方工业公司所欠中国工商银行贷款本息实行停息挂账,一旦伊拉克偿还北方工业公司债务,北方工业公司要优先偿还所欠中国工商银行贷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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