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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加强对凿地机进口管理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加强对凿地机进口管理问题的通知
(署办厅[2001]24号 2001年1月20日)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据有关海关反映,2000年以一般贸易进口旧凿地机呈现激增现象。由于凿地机与挖掘机结构类似,有的企业为达到逃避证件管理的目的,在进口旧凿地机后,采取“更换部件”的方式改装为挖掘机使用。考虑到中国入世需要,不能再增大机电产品的管理范围。为对凿地机进行有效管理,总署正与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在新文件下发前,暂按以下规定执行:
  根据总署2000-223号归类问答书,凿地机、履带式凿地机应归入84305090其他自推进未列名机械。同时,根据国家机电办《关于调整凿地机产品进口管理问题的通知》(机电办字(2000)13号),为加强管理,对本《通知》下发前尚未报关的,由各有关地区、部门机电办签发的《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不得作为进口上述产品的海关验放凭证。进口该产品时,不论新旧,海关一律凭国家机电办签发的商品编号为84295900的《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验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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