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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产业部关于做好2000年度经营许可证年检工作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关于做好2000年度经营许可证年检工作的通知
(信电函[2001]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国家对电信业务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按照行政许可制度的要求,发证机关应对取得经营许可证的电信业务经营单位进行年检,对经营许可证持有者是否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电信行业管理规定经营电信业务进行年度检查。这项工作是做好电信业务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局务必高度重视,应当把它作为一项制度化的工作认真抓好。在我部《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正式发布前,为做好2000年度经营许可证年检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通信管理局对2000年底以前本局颁发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进行经营许可证年检。对年检合格的,发出年检合格通知书;年检中发现有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时间应不超过3个月);整改仍不合格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将经营许可证收回注销,并向社会公布。
  二、开展年检工作时,各通信管理局要按照《电信条例》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具备的条件和电信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对电信业务经营者报送的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对其经营主体、经营行为和服务质量等进行重点检查。
  对取得经营许可证一年以上,尚未在规定服务范围内向社会提供服务的经营单位,应责令其写出专题报告,并收回原核发的经营许可证,重新核定服务范围,未开通的服务范围予以注销。一年以后,未正式开展业务的经营单位,应将其经营许可证收回注销。
  三、年检时,各局应当要求参加经营许可证年检的单位在2001年3月底之前报送下列年检材料:
  (一)公司的年检报告,包括本年度的电信业务经营情况;网络建设、业务发展、人员及机构变动情况;服务质量情况;执行国家和电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情况等;
  (二)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原件;
  (三)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四)公司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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