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行政
处罚、环境行政复议廉政规范与工作程序的通知
(环发[2001]13号 2001年2月2日)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反腐败抓源头工作三年规划》(环发[2000]208号)的精神,结合环境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的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行政处罚工作廉政规范》、《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行政复议工作廉政规范》及相应的工作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行政处罚工作廉政规范
一、监督内容
1.环境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
2.环境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3.环境行政复议案件的调查
4.环境行政复议案件的决定
5.环境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
二、监督机制
1.受理环节
总局办公厅收文登记;法规司负责审查,同时征求有关主管司意见,按程序报批后受理,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2.审理环节
法规司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行政复议办公室名义通知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主要指省一级环保局)和第三人,限期提交复议答辩书;同时将复议材料送总局有关主管司,征求有关主管司的意见。
3.调查环节
调查案件,坚持全面、客观、公开、公正。由法规司组织有关主管司和单位进行调查。
4.决定环节
充分考虑复议申请人的申请理由,同等考虑复议被申请人(主要指省一级环保局)的答辩理由;同时,听取总局有关主管司对案件的意见。法规司在此基础上提出复议决定的建议,请有关主管司会签后按程序报总局领导作出复议决定。
5.执行环节
法规司负责送达复议决定书,并监督复议决定的执行,包括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名义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行为规范
1.办理案件不徇私枉法,坚持依法秉公办案。
2.接待案件当事人,必须2人以上参加。
3.坚持“三不”规范,即:不私自接待案件当事人;不接受当事人的送礼和吃请;不接受当事人支付费用的任何考察或者消费活动。
4.办理案件过程中的问题,必须经过集体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