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产业部关于移动电话资费“套餐”的批复
(信部清[2001]132号)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关于试行移动电话资费套餐的请示》(中移市[2000]1225号文)和《关于对2001年移动电话资费工作思路的意见》(中移市[2001]37号文)收悉。经商国家计委,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在执行国家现行移动电话资费标准的前提下,实行灵活的经营策略,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移动电话资费“套餐”标准(具体“套餐”方案见附件)。
二、你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从2001年一季度开始实行移动电话资费“套餐”标准。用户可自行选择执行国家规定的移动电话资费标准或任一挡移动电话资费“套餐”标准。
三、在实行资费“套餐”的过程中你公司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并按季度向信息产业部、国家计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物件局(计委)上报资费“套费”的执行情况。
四、考虑到资费“套餐”尚处于试行阶段,有待于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规范,请你公司暂不要对“套餐”标准上下浮动,待条件成熟时由我部另行批准。
请你公司按上述原则对外公布具体资费标准和执行时间。
附:
移动电话资费“套餐”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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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租费│包含的免费分钟数│超过免费分钟后的忙时每分│超过免费分钟后的闲时每分│赠送的│
│(元)│(分钟) │钟话费(元) │钟话费(元) │增值服│
│ │ │ │ │务 │
├───┼────────┼────────────┼────────────┼───┤
│30 │48 │0.60 │0.30 │A& │
│ │ │ │ │#0;C │
├───┼────────┼────────────┼────────────┼───┤
│98 │170 │0.60 │0.30 │A& │
│ │ │ │ │#0;C │
├───┼────────┼────────────┼────────────┼───┤
│168 │330 │0.50 │0.25 │A& │
│ │ │ │ │#0;D │
├───┼────────┼────────────┼────────────┼───┤
│268 │600 │0.45 │0.22 │A& │
│ │ │ │ │#0;E │
├───┼────────┼────────────┼────────────┼───┤
│388 │1000 │0.40 │0.20 │A& │
│ │ │ │ │#0;F │
├───┼────────┼────────────┼────────────┼───┤
│568 │1700 │0.35 │0.18 │A& │
│ │ │ │ │#0;G │
├───┼────────┼────────────┼────────────┼───┤
│788 │2588 │0.30 │0.15 │A& │
│ │ │ │ │#0;I说│
│ │ │ │ │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