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0年出口
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1]107号 2001年1月31日)
为认真贯彻国家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9]6号)的要求,经研究决定,自2001年1月1日起至3月31日止,对2000年度报关离境出口的货物进行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0年我国外贸出口的大幅增长从客观上带动了出口退税额的急剧增加,与此同时,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犯罪活动也十分猖獗,因此,各级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2000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加强对清算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按照《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部署落实。
二、2000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的出口企业范围与1999年度清算范围相同。
三、在清算内容上,要重点对以下几方面进行核查:
(一)出口企业有无从事“四自三不见”业务涉嫌骗取退税的问题。对于涉嫌骗税的业务要一查到底,不受清算年度时间的限制。
(二)实行A、B类退税管理的企业是否将出口收汇核销单等退税凭证收齐备查。对于在清算期间仍未收回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单证的已退税款也要以开票入库的方式及时扣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