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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9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19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9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建设部关于《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
(建法函[2001]85号 2001年3月28日)


山东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请示》(鲁建法函[2001]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代理人为房屋所有人代办房屋所有权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委托书。因此,房屋所有人委托他人代办房屋所有权登记时,应当采取书面委托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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