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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2001年钢铁总量调控目标和实施要点

  3. 调整产品结构,增加热冷轧薄板、冷轧硅钢片、涂镀薄板、不锈钢和石油管线用钢板等短线产品。保证国家重点工程项目、国防军工、抗灾救灾等特殊需要。
  4. 鼓励出口和以产顶进,出口增量(以1999年为基数)和以产顶进总量不计入总量调控目标考核。
  (二)继续关停小钢铁厂
  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清理整顿小钢铁厂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0号),加大关停工作力度。
  (三)坚决打击假冒伪劣钢材
  各地经贸委及冶金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质量技术监督和工商等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打击假冒伪劣行动的工作部署,坚决打击生产、销售和使用假冒伪劣钢材的行为。2001年要以普通建筑钢材(螺纹钢、普通线材)为重点,加大打击力度,规范市场秩序。
  四、实现总量调控目标的主要措施
  (一)加强钢铁总量调控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地经贸委必须认真组织好钢铁总量调控工作,落实钢铁总量调控各级责任人和工作机构,重大事项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和请示,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做好钢铁总量调控工作。
  (二)对大中型钢铁企业实行重点监控
  大中型钢铁企业要按照调控目标编制分月进度计划报国家经贸委经济运行局。生产进度安排要以保证市场资源供给基本均衡为原则,不得集中在上半年。生产过程中因特殊情况必须调整时,要重新平衡后上报。
  国家经贸委根据各地区和重点企业钢的实际生产量、出口和以产顶进情况,公布超控制目标生产的地区和大中型企业名单。中国钢铁工业协会等中介组织要积极协助政府部门做好日常的统计、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大中型企业必须做到产品库存、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和产成品资金占用“三不增加”,没有合同不安排生产、不给货款不发货。努力实现产销率100%,销售货款回笼100%。
  (三)采取综合措施实现总量调控目标
  1. 国家和地方通过支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支持大中型钢铁企业淘汰落后设备或生产能力。
  2. 对不执行总量调控目标的地区和企业,各地经贸委要对其提出批评,并区别情况撤销对其政策措施的支持。
  3. 各商业银行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列入关停范围的企业停止各种贷款,并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的建议,停止向生产超控制目标的企业提供流动资金贷款。
  4. 认真执行国办发[2000]10号文件,有关部门对已列入关停范围的企业或生产线不再发放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等,已经发放的要予以清理收回,也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许可、准产、准用证明等文件,已经发放的要坚决清理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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