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行政处罚、
环境行政复议廉政规范与工作程序的通知
(环发[200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反腐败抓源头工作三年规划》(环发[2000]208号)的精神,结合环境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的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行政处罚工作廉政规范》、《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行政复议工作廉政规范》及相应的工作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00一年二月二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行政处罚工作廉政规范
一、监督内容
1、环境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
2、环境行政处罚案件的调查取证
3、重大环境行政处罚案件的听证
4、环境行政处罚的决定
5、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二、监督机制
1、立案环节
有关主管司负责立案;法规司承办立案审批表的会签审查。
2、调查取证环节
有关主管司组织调查取证;法规司配合和参与调查取证,并负责审查证据。
3、听证环节
法规司组织并主持听证;有关主管司作为调查方参与听证。
4、决定环节
有关主管司提出初步处罚意见;法规司审查后,提出处理建议并负责制作处罚决定书,报司领导审核后按程序报总局领导决定行政处罚。
5、执行环节
法规司负责送达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并监督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包括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名义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行为规范
1、办理案件不徇私枉法,坚持依法秉公办案。
2、接待案件当事人,必须2人以上参加。
3、坚持“三不”规范,即:不私自接待当事人;不接受当事人的送礼和吃请;不接受当事人支付费用的任何考察或者消费活动。
4、办理案件过程中的问题,必须经过集体讨论。
5、办理案件过程中的重要问题,主动、及时地向领导请示、汇报。每件处罚案件办理完毕后,及时总结和评议。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行政复议工作廉政规范
一、监督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