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关于2001年4月份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计电[200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根据近期国际市场油价变化情况,按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
原油成品油价格改革方案>的通知》(计电[98]52号)中的有关规定,决定调整成品油价格。现将4月份调整成品油价格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石油、石化集团公司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汽油、柴油(标准品,下同)出厂价格每吨降低110 元和90元,汽油由3080元调整为2970元;柴油由2440元调整为2350元。其他非标准品价格由石油、石化集团公司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供军队用的灯用煤油出厂价格每吨由2640元调整为2540元;海军燃料油出厂价格每吨由1720元调整为1650元。
供铁道、交通等部门专项用油价格在国家规定的调后供军队用油出厂价基础上,在上下浮动5%的幅度内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二、汽、柴油零售中准价按照出厂价调整幅度等额调整。调整后的各省(区、市)或中心城市汽、柴油零售中准价见附表一。其中,甘肃省本月起不再划分价区,执行全省一价。全国各中心城市平均汽油零售中准价由每吨3632元调整为3523元,柴油零售中准价由每吨2941元调整为2852元。汽、柴油具体零售价格由石油、石化两个集团公司根据各地市场实际供求情况,在规定浮动幅度内安排,其中供社会渔业船用柴油零售价仍不上浮。
三、在执行配送制的地区,石油、石化集团公司供应系统外社会加油站的汽、柴油批发价,批零差率不得小于5.5%;未执行配送制的地区,由省级物价部门在此基础上考虑运杂费因素合理确定批零差率的低限。
四、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的车用无铅汽油新标准中的规定,从去年7月1日起在北京、上海、广州三个城市销售的汽油标准高于其他城市。按照优质优价的原则,高标准汽油的价格应适当提高。鉴于当时汽油价格正处于较高水平,为减轻对社会的影响,经商石油、石化集团公司同意,决定高标准汽油价格待油价有所下降时再出台。近一段时间以来,国际油价出现回落,本月汽油价格进一步降低,决定出台新的高标准汽油品质比率。高标准汽油的商业品名暂定为"高标准清洁汽油",核定品质比率见附表三。各地加油站在销售"高标准清洁汽油"时,要明确标示品名和单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