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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报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信息的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报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信息的通知
(国药监办[2001]102号)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各司室,各直属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政务信息工作是保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顺利开展的基础性工作,对领导掌握情况,科学决策,指导工作具有重要作用。建局两年多来,在局领导的关心和重视下,在各单位的大力配合和支持下,局办公室加强了信息收集、整理、加工和编辑工作。一方面,将收集整理的重要信息及时、准确向党中央、国务院报送;另一方面,编辑出版了《值班日报》、《工作动态》、《药监简报》、《机关工作月报》和《督促检查工作专报》等内部信息刊物,为党中央、国务院和局机关、局直属单位、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以及各级领导提供了信息服务。但是,随着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不断深入,药监系统政务信息组织网络不健全、信息收集困难、渠道不通畅等问题日益突出,影响了我局政务信息工作的进一步的开展和信息质量的提高。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息工作的意见》(中办[1999]7号)和2000年全国政府系统秘书长、办公厅主任会议精神,为了进一步改进和加强药品监督管理政务信息工作,使政务信息能够切实地为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服务,现就报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信息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信息的内容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情况,以及在贯彻落实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新意见和新建议;
  (二)围绕药监中心工作,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的新思路、新经验以及取得的新成绩;
  (三)在执法过程中查处重大案件的情况;
  (四)关系人民用药安全的重大社会动态和重要社情民意,重大突发事件、重大事故以及事件进展和处理情况;
  (五)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统计数据及统计分析结果;
  (六)各地区、各部门重要会议情况。
  二、报送信息的程序和办法
  为增强信息的时效性,凡上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一般信息,由部门指定的负责人签字即可上报。重要信息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方可报送。对处于发展或处理过程中的重要事件、重要问题的信息,可采取分阶段跟踪反馈的办法,以防止迟报或漏报。一般信息通过邮寄、发电子邮件报送,内容紧急的信息可通过电传报送。要做好重要信息上报过程中的保密工作,凡是暂时不宜公开的重要信息都应采取密传的途径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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