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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认证、认可和检验机构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

  (2)5-7月,国家局认评司组织认可中心和省局在有关机构自查的基础上,采取重新登记、现场检查和企业调研等方式,进行清理,发现和找准问题,为进入第二阶段做准备。
  2.检查整顿阶段(8-9月)
  由国家局认评司组织认可中心和省局汇集并分析清理调研结果,对经查实确实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机构和人员,依据有关法规和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并对外公布;对清理调研中发现的带有共性和系统性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3.完善制度措施阶段(9-10月)
  (1)针对清理整顿中发现的带有共性和系统性的问题,以及依据国家对认证认可工作的最新要求,提出改进认证、认可与检验工作的意见,并就认证、认可工作的改革提出建议;
  (2)出台一系列规范认证认可和检验工作,规范各有关机构和人员市场行为的管理措施和办法,如:《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办法》、《“GB”标志管理办法》、《产品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等;
  (3)对清理整顿工作进行总结,并拟定清理整顿工作的报告,召开清理整顿工作总结会议,通报并巩固此次清理整顿工作的成果。
  四、清理整顿工作的组织和分工
  1.国家局成立由主管局领导挂帅的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并在认评司设立清理整顿工作办公室,具体指导认可中心和各省级局的清理整顿工作;
  2.分专项分工负责
  认可机构在自查的基础上,由国家局负责;认证机构由国家局和认可中心负责;认证机构在各地的分支机构由所在地的省局负责;国家注册的认证人员由认可中心负责;咨询机构由所在地的省局负责;国家级检验中心由国家局负责;省市质检所由所在地的省局负责。
  此次在认证、认可与检验领域进行清理整顿工作,既是国家加强对认证与检验市场监管的需要,也是我国即将加入WTO形势的需要,国家局领导十分重视,并已将该工作列入了2001年国家局的六件大事之一。各有关单位要认真研究,提出具体方案,按上述时间安排抓紧实施。
  国家认可中心、各认证机构、咨询机构、检验机构及其他有关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本次清理整顿的有关精神,严格自查,积极配合国家局的检查。各省局要按照国家局的统一部署,制定本省清理整顿的实施方案,报国家局备案,并予以落实。
  在清理整顿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认评司联系。
  联系人:李文龙 陈悦
  电话/传真:010-62046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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