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阶段工作最迟应于2001年7月31日前完成;
第二阶段工作最迟应于2001年10月31日前完成;
第三阶段工作最迟应于2001年12月31日前完成;
第四阶段工作最迟应于2002年3月31日前完成;
第一次工作交流会议拟在2001年6月底前召开;
第二次工作交流会议拟在2001年12月底前召开。
鉴于此项工作任务重、时间紧、难度大,请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本通知要求,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按照计划完成好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共同作好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实施工作中的具体事宜请迳与专项工作小组联系(联系方式见附件3)
附件:1.第一批化学药品统一使用说明书工作任务分配计划
2.药典、局颁标准品种分类
3.统一药品使用说明书及批准文号专项工作办公室联系方式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0一年四月十日
附件1:
第一批化学药品统一使用说明书工作任务分配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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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别 │ 承担任务单位 │ 类别 │ 承担任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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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及麻醉辅助用药│安徽省 │酶类药 │福建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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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眠镇静药 │湖北省 │抗组胺药 │山西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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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癫痫药 │湖北省 │激素类药及内分泌药 │天津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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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神经障碍药 │湖南省 │糖类、盐类与酸碱平衡│辽宁省 │
│ │ │调节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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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热镇痛药 │浙江省 │维生素类、微量元素与│四川省 │
│ │ │营养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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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痛药 │贵州省 │抗感染药 │上海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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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震颤麻痹药 │湖南省 │抗寄生虫药 │山西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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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枢兴奋药 │湖南省 │抗肿瘤及免疫抑制药 │北京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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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血管系统用药 │北京市 │皮肤科用药 │江苏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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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血管扩张及脑代谢改│江西省 │眼科用药 │河南省 │
│善药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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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吸系统用药 │广东省 │X线造影剂和诊断用药 │山东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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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化系统用药 │江苏省 │解毒药 │黑龙江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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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尿药与脱水药 │吉林省 │消毒防腐药 │云南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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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宫收缩药及引产药 │海南省 │其他 │河北、北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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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液系统用药 │重庆市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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