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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计量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二) 实施现场评审,并提供评审报告报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审核批准,颁发《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三) 对获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单位实施计量监督检查;
  (四) 提供计量认证的技术咨询。
  第二十一条 计量认证工作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 申请认证的单位应向国家计量认证海洋评审组提供计量认证的申请。
  (二) 国家计量认证海洋评审组对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报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纳入国家计量认证工作计划;
  (三) 国家计量认证海洋评审组根据国家计量认证工作计划,对申请认证的单位进行调访和现场评审,提出评审报告;
  (四) 国家计量认证海洋评审组将计量认证评审报告报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审批核发《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
  第二十二条 《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有效期为五年。持证单位应在期满前六个月向国家计量认证海洋评审组提出复审申请,接受复审。
  持证单位须新增检测项目时,应向国家计量认证海洋评审组申请单项认证。
  第二十三条 海区海洋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对本海区的海洋工作计量器具及其操作人员资质实施监督管理,现场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定期发布《计量监督检查通报》。
  第二十四条 参加国家海洋调查、监测和科学研究活动的单位,应在出海前十天将《海洋工作计量器具及其操作人员登记表》送达船舶启航地所在海区海洋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启航地所在海区海洋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根据报送材料在船舶启航前对海洋工作计量器具及其操作人员资质进行检查,并做出是否批准使用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 使用未具备有效《使用注册证》的海洋工作计量具获取的数据资料不得作为验收鉴定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各有关单位必须接受海洋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对计量工作的监督,并未为计量监督工作提供方便,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监督检查者在计量监督检查工作中必须为被监督检查单位保守技术和业务秘密。
  第二十七条 海洋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设置的计量监督员有权依据《计量监督员管理办法》,对使用海洋计量器具的场所实施巡回检查,监督计量法律、法定的实施,调解计量纠纷,并对计量违法行为做出现场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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