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产品包装上注明有效期;
3、采用法定计量单位;
4、进口的标准物质应满足《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
(二) 海洋工作计量器具
1、具有出厂检验合格证书;
2、采用法定计量单位,并具备有效的《计量检定证书》或《校准证书》(《校准报告》或“自校互校报告”);
3、列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海洋工作计量器具还应具有《制造计量器具注册证》标志,未列入该目录的要有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定型鉴定证书》和《样机试验报告》;
4、进口的海洋工作计量器具应满足《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
第十六条 各有关单位应将所持有的海洋工作计量器具取得《计量鉴定合格证书》或《校准证书》(《校准证书》或“认可证明”)一个月内向所有在海区海洋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办理《使用注册证》。海区海洋法定计量机构依据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的条件进行审核,并核定有效期和有效工作范围,加注《使用注册证》专用标志,在一周内发放《使用注册证》同时登记备案。
第十七条 《使用注册证》仅在注明的有效期内和工作范围内有效,期满或改变海洋工作计量器具的工作范围必须重新办理《使用注册证》。
第十八条 新购置的海洋工作计量器具应自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报所在海区海洋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登记备案。
第十九条 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和各海区海洋环境监测中心必须经计量认证合格后方可向国家和社会出具海洋环境监测数据,同时还应按有关规定申请计量认证复审。其他海洋技术机构可以自愿决定是否申请计量认证以保留向社会出具公认数据的资格。未经计量认证合格的机构不得向社会出具公证数据。
第二十条 国家计量认证海洋评审组由国家海洋局组织并管理,是代表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对海洋技术机构实施计量认证评审工作的认证机构。其任务是:
(一) 承办海洋技术机构认证或复审的申请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