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计量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月16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16日)废止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计量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海发[2001]16号)
局属各单位:
《国家海洋局计量工作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计量规定》)已经2001年4月6日国家海洋局局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学习和贯彻《计量规定》,确保海洋工作中各类数据的准确、可靠和公正。
国家海洋局
二00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国家海洋局计量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加强海洋计量监督管理、保障海洋行政管理、海洋调查、监测、海洋科学研究和海洋开发活动中计量单位制统一和量值准确可靠,促进海洋事业协调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建立海洋特殊量值计量标准器具,进行海洋计量检定,使用海洋计量器具及向社会提供海洋数据资料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海洋计量工作在业务上接受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海洋计量器具包括海洋计量标准器具和海洋工作计量器具。海洋计量标准器具是指在海洋计量领域内,用于复现和保存计量单位、检定海洋工作计量器具的计量器具;海洋工作计量器具,是指在海洋行政管理、海洋调查、监测、海洋科学研究和海洋开发活动中直接用于获取海洋数据资料的各种计量器具和标准物质。
第五条 从事下列活动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一) 制发公报、公文、统计报表;
(二) 编制涉及海洋数据资料的广播、电视节目,发布海洋环境预报;
(三) 发布广告,出版、发行图书、报纸、期刊等出版物;
(四) 制定海洋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检定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