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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对拟上市公司变相借贷融资问题的复函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对拟上市公司变相借贷融资问题的复函
(银办函[2001]161号 2001年3月27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你委办公厅《关于就拟上市公司资金拆借问题征求意见的函》(证监办函[2001]20号)收悉。经研究,提出以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禁止非金融机构经营金融业务”、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五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活动”和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第六十五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等规定,四川宏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其关联公司之间的变相借贷融资行为,违反了金融法规和金融规章的规定。特此函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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